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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2025-03-14 00:32:01文秘写作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篇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A

  实物

  货币

  B

  货币

  C

  货币

  其中,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争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时,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比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带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经公司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公司办理需股东配合的行政事项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

  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者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营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篇

  (一)工程技术部

  1.工程技术部是公司工程的项目之首,技术部对工程效果和施工进度以及原材料的节约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首先根据客户的要求设计出客户满意,即迎合客户心理又切合实际的施工效果图,在客户满意的情况下,编写工程合同计划安排,报请总经理审批。

  2.对公司每项工程首先必须亲临现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大小,准确无误制定出施工计划。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计算出此工程所用的各种材料的规格数及各项工程所用的时间,并经常进现场检查监督指导。在施工中与甲方协调好技术问题,如有施工方案更改,要做好记录。

  3.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要认真学习、牢固掌握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要敢于创新,勇于创新,要不断研究探讨新技术。

  4.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要进行培训、指导,定期进行考核。

  5.对每项工程的图纸及合同等档案材料要认真编号、登记、保管。

  6.对公司工程在技术上出现问题负主要责任。

  7.不准泄漏公司技术资料及机密资料。一经发现按公司制定的有关条例严肃处理。

  8.不准制作、复印或打印各种非法证件和资料,严禁干私活。一经发现按公司相关条例严肃处理。如因制作、复印或打印各种非法证件和资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制作、复印或打印人自己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注意节约用料,减小纸张的浪费,工作时间不许上网聊天。

  10.对库存材料每月清点一次。

  (二)景观工艺部

  1.工艺部是工程的美化师,工艺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对外形象及工程的质量,工艺部首先要牢固掌握工程的工艺流程及要求,对艺术要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要尊重自然规律,贴近自然,达到逼真效果。

  2.要与工程部长积极配合,协调好各工序的`流程,不要因本工种影响整修工程进度。

  3.要加强公司的艺术力量,以老带新,注意培养年青人,要让艺术人才在我公司遍地开花。

  4.根据当前市场的需求注意工程工艺的创新,要走出一条新路,让我们天缘公司的园艺艺术在全国独领风骚。

  5.在工艺施工中充分利用工时,合理安排工艺,节约原材料。

  (三)综合业务部

  1.业务部是公司的龙头,代表公司的形象,一言一行都对公司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业务部要开展好公司的对外业务联系工作,要经常注意收听收集对外的业务信息,并及时反馈,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起主力军作用。

  2.根据工程所需的材料计划,按购料单进行购物。首先要看是否有库存,如没有才可外购。20xx年购物一律要剪口的正式发票,并在发票后面标明购货的联系人、单位、电话号码,赊货要填写一式三份的赊货单,业务员一份,商家一份,财务一份,赊货单要填写好赊货时间、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要一次一清,填明经手、验收等,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挂帐。各种票据报销要及时,当日事当日毕,最多不能超过3天。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3.发现质次价高不符合质量的商品,要及时退货,否则造成损失由购物者本人负责。

  4.要保证供货及时和供货质量,要货比三家,必须熟知市场行情。尽量购买质量好、价格低的材料,电话购物时要定好验货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价格、数量的货物不予付款,购货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不予审批报销。不许从中捞取个人好处,一经发现按相关条例处罚。

  5.一切从公司的利益出发,注意节约,合理安排时间,能一次办完的事不要跑两趟,能骑车办的事不要等车,能在食堂就餐不在外面就餐。

  6.做好工作日记,记好当天购料情况。

  7.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履行验收手续。

  8.需购进设备、用具、材料款项较大,超过1000元必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需签定定货合同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3篇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XX市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缴纳出资期限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一般自章程签订20年)

  货币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货币

  合 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6篇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农香园品牌为基础,在做好单店经营的同时,组织相关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组织特色食品、绿色饮料、高档白酒的研发生产;组织“农香园”品牌饭庄连锁经营;组织“农香园”“节能分餐火锅成套装置”的生产运用和普及推广;开展特色火锅店连锁经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食堂服务;开展其它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相关产业的配套发展,打造农香园企业产业链条并最终实现农香园企业的跨地域和跨行业规模发展。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初步确定为:“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连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63号附1号农香园饭庄5楼(普定县城外环路自来水公司路口—顺达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人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关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20__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7篇

  岗位职责,要让员工自己真正明白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工作的压力不是来自他人的压力,而是使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产生,从而转变为主动工作的动力,而要推动此岗位员工参加设定岗位目标,并努力激励他实现这个目标。

  一、财务负责人岗位

  1、财务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据岗位分工、内部牵制原则,提出财会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负责组织软件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确定操作使用人员,并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作出规定;负责会计电算化日常工作管理,协调各电算化岗位的工作关系,常常检查计算机输出帐表、凭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准时性;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准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1、仔细贯彻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督促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订正,如发觉重大问题,应准时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依据本单位的进展规划、业务工作方案和及上级下达的各项掌握指标,按年度编制各类财务方案、预算,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预算分析,准时供应信息,调整预算,加强业务收支管理。

  4、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应交纳的税金、公积金、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等款项,并督促准时办理交纳手续,做到按时、足额上交。

  5、运用会计资料,采纳科学方法,进行经济猜测,找出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充分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6、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组织对单位各经济活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发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准时制止和订正,对问题重大的准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7、组织和督促财会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会计业务,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业务水平,并对所属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检查考核,奖惩分明,公正处事,促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出纳岗位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对一切货币资金收、付凭证进行仔细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有权拒绝受理或退回要求重制。

  1、遵守现金保管有关规定,确保库存现金平安。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得挪用资金。保守保险箱密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代管。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准时存入银行。

  3、保管和使用好有关印章和空白支票、空白收据。随时把握银行存款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需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要准时办理挂失手续;对空白收据要妥当保管,并仔细按规定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4、准时确认记录收付款凭证,核对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根据规定管理好银行存款,每月与银行对帐,保持双方余额的全都,未达帐项要准时查询、清理。

  5、负责收取酒店的各项收入,按实收金额开出收款收据,并将收取的款项准时缴存银行。

  6、负责酒店职工夜班费、差旅费等日常报销及临时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7、仔细完成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制单岗位

  依据审核无误的各类原始凭证,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软件的要求编制和输入记帐凭证。要求科目运用正确。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8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人,由_____产生。

  (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

  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主席_____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成员_____人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_____至_____名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

  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_____。

  (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_____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__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

  第九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

  (二)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

  (四)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六)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九)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十)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____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十

  一)股东有权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十

  二)在公司决策与股东个别意见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执行公司决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内部和谐;(十

  三)监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权转让及继承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__名,副董事长_________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派往合资公司的代表,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方案及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财务、人事、利润分配、奖励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本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定对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审批、审计规定;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提请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理和派往合资公司代表人选,并提出对其报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

  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设经理(主要负责人)______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总裁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公司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总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四)在不违背总公司的原则规定下全权负责企业的管理。拟订本部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总裁授权的其他职权;

  (六)副职由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提名,总公司批准;

  (七)经理(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总公司报告工作;

  (八)副职行使经理(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职责。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组成,监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纠正,对不接受意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在董事会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_____次会议,会议期应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主要经营者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经营者、监事违反前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每月汇总财务会计报告和经济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国家规定制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年度(______自然年)预算执行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的分配要兼顾有利于企业再发展、有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协调的原则,每个自然年结算一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要提留,即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提留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会讨论通过。上年度亏损由当年利润弥补。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四)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条 而解散时,应当在事由出现日起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登记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由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股东会所有。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届第______次股东会通过。注:后附公司组建后各部门主要职责说明,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完善。

  各股东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0篇

  一、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其他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三、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应纳入企业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七、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培训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各单位应对于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1篇

  一、施工单位须用筑养路机械时,由施工单位申报所用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统一调配。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机械安全员,负责对机械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的管理。工程结束后由所用单位对机械设备修复后交回公司。

  二、各种机械设备都要配备专人操作,并负责所用机械的日常管理及保养。对新购机械设备由机械安全员负责按机械设备技术要求进行初次保养。初次保养后由各操作员按所使用机械的技术保养规定严格定期进行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确保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保持良好。

  三、操作员应认真填写机械使用记录,内容要清楚、真实。每月的使用记录要在次月的5号由机械安全员负责集中统一上报养护班,不得拖延不报,否则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小修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中修以上的维修要填写申报单上报公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

  五、全年安全无任何责任事故的操作员公司将给予表扬、奖励。对发生机械事故的操作员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及责任认定。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交警部门认定。操作员除按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处理情况分为以下四种:

  ⑴操作员对机械事故不负责任的,不赔偿;

  ⑵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10%;

  ⑶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20%;

  ⑷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25%。

  六、对于交通事故,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械设备用油,按工程量、使用记录和定额核油,油料供应由公司核定的加油站统一供应,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2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3篇

  一、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台东山煤业有限公司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三、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储运危险物品,且危险特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的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器和放射源等。

  四、职责

  矿长是重大危险源检查和预防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危险源负全责。

  总工程师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定性负技术全责。

  其他副矿长对所分管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

  五、重大危险源辨识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性及其数量,通过危险辨识评价结果,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我煤业公司重大危险源。

  2、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危险名称,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源存在位置,易导致的事故类型,主要危害,最大储存量,正常储存量,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3、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科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纳入危险源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对重大危险源矿将定期检查,并24小时值班,遇有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5、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针对上月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加以整改。

  6、重大危险源备案,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7、变更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得新进行辨识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投资创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投资创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投资创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5篇

  1.目的

  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杜绝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危险性分析,作业前应落实措施,做好有关防护并办理好作业许可证,保证高处作业始终处于有序控制之中。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所进行的高处作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我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高处作业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发布,作业安全的检查、监督工作。

  3.2工程维修部、地区主管负责高处作业方案的审定、作业证审批、存档;高处作业安全的检查、监督工作。

  3.3所有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主动制止违章行为,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

  4术语及定义

  4.1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4.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5.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

  5.1高处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内容,经工程维修部、地区主管负责检查确认并审批作业证,安全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5.2外来施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由其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检查确认并审批作业证,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3作业许可证当天有效,一个施工点必须办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审批人、安全环保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

  5.4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高处作业,包括强风、高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等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地区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环保部门。

  5.5作业人员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安全距离(M)1.722.22.534

  5.6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在高处进行动火、带电等作业,应同时遵守相应的有关作业管理规定。

  5.7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下列高处作业检查表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5.8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清理,保证不留事故隐患。

  6检查监督

  6.1高处作业运行控制符合性检查表如下:

  6.2高处作业应设置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3高处作业检查监督注意事项

  高处作业人同必须系好安全事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作业人同佩带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作业人员应携带工具袋。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垂直作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在不能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作业完毕后应该清理作业现场。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6篇

  一、出勤

  每周六下午、周日休息,周一至周六上午8:30—9:30公司开会,迟到5元/次,缺勤20元/次;每月迟到5次自动离职。

  二、工作要求

  1、熟知工作内容:保洁公司的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公司优势、代表性酒店等。

  2、每天不低于拜访3家酒店负责人(星级酒店一般是工程部经理或厨师长;酒楼一般是老板、店长或厨师长),月累计低于规定拜访数5元/家。

  3、每天晨会上交工作日志,拜访酒店、厨房清理情况及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基本情况应写清楚。

  4、避免业务员争夺同一酒店业务,一周内不许去同事去过的酒店。已合作过的单位半年内没合作或原业务员已离职,其他业务员方可去开展业务。

  5、实际报价不许低于原报价的'75%。否则无提成。

  6、回扣酒店负责人(非老板)原则上10%或以内(回扣不计任务),有管理员负责支付。需宴请时提前通知管理员一起参加,单位报销。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以及废弃物收运处理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其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公司员工进行清洁与维护。

  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其综合管理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条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卫生间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三条公共走道及阶梯,做到随脏随扫,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日清扫一次,并巡查,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四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五条卫生间、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六条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七条必须按综合管理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公司内及大门口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

  第十八条夏季综合管理部安排专人对旱厕、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九条公司内的树木、花草要定期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展厅内外及卫生间的管理

  第二十条展厅外部环境清洁标准

  一、地面干净,无烟头、纸屑、无积水和污渍等杂质;

  二、展厅墙面、LOGO干净,无污渍;

  三、塔标、牌匾清洁,无污渍、锈迹;

  第二十一条展厅内部环境清洁标准

  一、地面干净,无烟头、纸屑等杂质,无积水和污渍;无任何宣传品粘贴;

  二、展台干净、无污渍;

  三、展厅墙面干净,无污渍,无脱皮现象;

  四、玻璃门及玻璃幕墙无明显污渍,无灰尘;

  五、所有绿色植物无枯萎和灰尘积压,花盆里无烟头等杂物;

  六、垃圾桶及时清理;

  七、客休区沙发及茶几干净,无破损;

  八、洽谈桌椅摆放整洁;

  九、烟灰缸干净,不得超过两个烟头;

  十、x展架及宣传画干净;

  十一、用后纸杯及时收回;

  十二、电视展示台擦拭干净;

  十三、服务前台物品摆放规范;

  十四、零部件展示台擦拭干净;

  十五、洽谈室整齐干净;

  十六、交车间整齐干净;

  十七、接待前台桌面整齐干净;

  十八、宣传资料架干净;

  十九、精品展示柜擦拭干净。

  第二十二条卫生间清洁标准:

  一、通风良好,无异味;除臭剂、清香剂足量;

  二、卫生纸供应及时;洗手液或香皂供应及时;

  三、毛巾干净;干手机使用正常,并好用;

  四、照明设备完好,门、门锁能正常使用;

  五、洗手台、镜面、地面、便器干净、干燥;

  六、清扫用品用后整齐放置隐蔽处,纸篓要倒干净。

  第二十三条展厅内外及卫生间清洁项目的清洁频次:地面为随时保持清洁,其他需即时清理的部位必须及时清理,不需即时清理的部位每天1次,但所有部位如发现问题要求随时清理,保持卫生干净。

  第二十四条展厅内外及卫生间区域清洁责任分工:

  一、展厅外部环境由各公司划定责任区域并安排人员负责进行清扫整理。

  二、牌匾应安排专人每天清理一次,LOGO、塔标等安排专人每周清理一次,做到无明显锈迹、污垢,由各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

  三、展厅内部环境(第二十一条所述)1-6由专职保洁员负责;7-12由客休服务人员负责;13-14由服务经理安排负责;15-16条由销售部门负责,每天安排专人进行清理;17由客服前台值班人员负责;18由市场部安排人员进行清理;19由衍生部负责。

  四、卫生间环境卫生维护由综合管理部安排保洁人员负责。

  五、区域卫生维护责任落实到人,以方便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区域环境卫生的检查由各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

  展厅检查巡查,检查时间定时与不定时结合,专项区域清洁人员每清洁完成一次后,需及时填写各类清洁记录表并签名,检查人员发现清洁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有权对清洁记录进行更改,并责令清洁人员即时进行改正。每日由行政总监或专员负责不定期检查,每天有至少一次的卫生检查记录。

  第四章办公室内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综合部应要求其所有部门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八条室内不允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将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五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三十条分布在公司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其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其综合管理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综合管理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二条生产车间、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三条生产车间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处理到指定垃圾点。

  第三十四条在公司区域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及废弃物等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规定。

  第三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七条生产车间的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管理由生产车间指定班组负责。

  第三十八条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七章奖罚

  第三十九条综合部将不定期的进行卫生检查,并公布结果,对卫生做得好的公司和员工周例会给予口头表彰。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卫生排名最后一名的,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综合部责限期部门纠正违规行为,报告书面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1000元的个人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工作区域工作后未及时整理和清洁场地,影响公司环境卫生的;

  四、转运生产排放物、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六、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厂家及运营评价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x年xx月xx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8篇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___,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

  股东乙:____________,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19篇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使用完毕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发票领购后,开票员应及时将所购发票号码按序登记在《发票领用登记表》上,以便于后期领用登记。

  二、发票开具和保管

  1、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应严格遵守国家最新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销售人员根据业务要求,需提供销售发票的,须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交财务部门开票员开具即可;不涉及货物的特殊情况开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须经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签批,方可开票,签批手续不完整的财务部门开票员应予以拒绝开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及开票员共同承担。

  3、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如下: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因国家政策有所变动,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核发资格证书,但需注意其税务登记证上必须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另需提供单位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资料;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根据情况需提供至少客户全称一项信息。

  4、开票员收到开票申请后,应按照申请资料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因客观原因(如税务装置本身出现问题、发票数量受限、发票已用完且在报税期并且尚未报税、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开票员应及时将不能及时开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转达申请人,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以便于申请人和客户做沟通工作。

  5、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发票,并须经领取人登记《发票领用登记表》;杜绝领取人滞留发票,发票领取人应于当日及时送达客户或于当日邮寄客户,现场送达的须经客户签署《发票签收单》,并及时(规定当日交回,当日交回有实际困难的,应最迟于次日交回,次日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第一天应及时交回)交回财务部门开票员处;以邮寄方式送达客户的,须及时向财务部门开票员提供邮寄公司名称及邮寄单号。因领取人原因造成发票丢失的,由领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税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原发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对方国税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的,不得提前开具红字发票。

  6、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序订本保管,作废的发票应完整保存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7、尚未开具使用的发票,应存放于保险柜中,确保发票安全。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市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1篇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避免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危险性分析、管理分工、审批手续等,适用于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3、危险作业种类

  3.1高处作业(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5大型吊装作业;

  3.6带电作业。

  3.7交叉作业。

  4、危险作业管理

  4.1危险作业审批

  4.1.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主管领导审批。

  4.1.2经审批的危险作业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教肓,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有限空间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拝人。

  4.1.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1.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2危险作业实施

  4.2.1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4.2.2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4.2.3作业前,实施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肓,落实安全措施。

  4.2.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猃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4.2.7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2.8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4.2.9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3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1患有精神病、癫病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虔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4.3.1.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4.3.1.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职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3.1.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3.1.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职隔离措施。

  4.3.1.6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可超过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苢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3.2.1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3.2.2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2.3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罝、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4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职样分析。如现场分祈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3.2.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虔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x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x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2%。

  c.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3.2.6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3.2.7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职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3.2.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雷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2.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曰下曝晒。

  4.3.2.12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3.2.14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罝换动火作业。

  4.3.2.15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3.2.16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罝,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s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1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4.3.2.19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3.2.20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3.2.2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彳非走。

  4.3.2.2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幵。

  4.3.3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酺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已涵盖了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不断地建立起了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不断完善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对子公司控制)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部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地向公司董事办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证券部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公司若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条公司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一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按公司《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3篇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路号。

  2、第二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实物;

  修正为: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社裕华路号。

  2、第二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出资方式:实物,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X年XX月XX日;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4篇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写呢?下面来看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保证在中国境内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焦作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人民币 % 年 月 日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5篇

  公司股东会于x年6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条 股东出资情况:

  现修正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8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4.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由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六条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七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特股,均为普通股股份。第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公司股权结构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厂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特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钓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重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剐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冻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5人至19人之间),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居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经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条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的监事(即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的监事即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全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井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合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

  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清算组应当白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请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条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董事会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的细则。公司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于年月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2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___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

  股东乙:____________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3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0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xx年一月一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3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______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北京______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富国街2号院3号楼4层__号。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公司须制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决策及管理事项由该办法统一规定。该办法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系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______公司等_________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______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______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和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制度及会计政策;

  (五)根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二名,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一名,_________公司提名一名,_________公司提名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

  公司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一条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五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3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__________集团是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

  简称:_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杭州市__________区路号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_____区_____路____号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参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员单位:杭州、杭州。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为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__________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第33篇

  目的: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除非另有规定。

  制定程序: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董事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布、实施。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同样经董事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布、实施。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公司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的要求。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等。

  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

  1.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规范员工的行为举止,促进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秩序。

  内容:

  1)员工入职程序

  2)员工离职程序

  3)员工考核制度

  4)员工奖励惩罚机制

  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

  执行程序: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执行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员工,将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处罚。

  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防范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

  内容:

  1)财务制度

  2)账务管理

  3)实物资产管理

  4)资金使用管理

  5)审计管理

  责任主体:公司财务管理部

  执行程序: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执行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员工,将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处罚。

  3.公司保密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加强对公司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内容:

  1)保密要求

  2)保密管理制度

  3)保密考核评价

  责任主体:公司保密管理部门

  执行程序: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执行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员工,将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处罚。

  4.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防范生产事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内容:

  1)安全生产制度要求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3)事故处理及应急预案

  4)职业病防治

  责任主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执行程序: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执行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员工,将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处罚。

  5.公司行为准则: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加强公司道德建设,强化员工职业操守,提高公司社会形象

  内容:

  1)诚信经营要求

  2)行为规范

  3)员工礼仪

  4)环境保护等要求

  责任主体:公司文化建设部

  执行程序: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执行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员工,将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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