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第1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村、安全生产镇直管企业、镇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各企业和镇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办主任(安全科长),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各村、各企业、镇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镇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镇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镇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镇财政所。
第九条 对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乡村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第2篇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考核
1、考核对象:
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党支部书记、安质部部长、工程部部长、综合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各施工作业队队长。
项目部成立安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考核领导工作,考核领导责任分工,项目部经理、党支部书记由公司考核。
项目部经理考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质部部长、工程部部长、综合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各施工作业队队长。
项目部各部长考核:部员。
2、考核资料提供
(1)安质部:负责提供结果的考核资料,对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持证上岗、岗位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干部工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审核,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汇总考核资料。
(2)综合部:对各部门、施工作业队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审核、提供相关检查、考核资料。
(3)工程部:对作业队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检查、审核、提供相关检查、考核资料。
3、检查考核的形式
(1)检查考核采取分值和表格的方式(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月(季)考核表),采取百分制(其中实施过程管理占60%,实施结果占40)。考核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70分以下者为差。
(2)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每月绩效工资挂钩为:评分在70~79分的扣款100元;评分在60~69分的扣款200元;评分在59分以下的扣款500元。注:具体扣款由各项目部决定。
(3)连续3个月内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不包括60分)离岗学习一个月(学习期内按有关规定办),期满后按工作需要安排工作。
(4)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被考核者填报《考核表》报安质部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
二、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处罚:注:具体罚款由各项目部决定。
1、对作业队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处罚。
(1)作业队发生责任从业人员因工轻伤事故罚款20xx元,多人轻伤事故罚款5000元,发生从业人员重伤事故1人罚款5000元
(2)发生火灾爆炸,设备安全质量一般事故罚款5000元,发生大事故罚款2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罚款40000元
(3)发生交通责任一般事故罚款10000元,发生交通责任大事故及以上事故按公司规定处罚。
(4)发生第三者伤亡事故罚款3000元。
2、对事故责任者和项目部领导责任的处罚
(1)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设备安全质量事故,给予事故管理人员上述相应罚款数的10%。
(2)火灾、爆炸事故、设备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给予事故管理人员上述相应罚款数的15%。
(3)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设备安全质量事故,按公司处理结果执行。
(4)对伤亡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中铁八局相关规定执行。
(5)各作业队对工作时间发生从业人员工伤事故或暂还未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事故时,必须向公司领导和安全质量部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把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虚报谎报、事后补报的部门,一经查出,除追回安全奖励外,处以相同数额30~50%的扣款,并按规定给予补扣款;给予部门责任人2倍罚款。
乡村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第3篇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有效规范干部、职工安全行为,激发职工参与安全管理主观能动性,同时为公司发展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大环境,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及要求
2.1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奖励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罚。
2.2 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干部、职工都应遵守,如在工作中违反均属违章,都将按本细则进行处罚。
2.3 对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公司检查、视察时发现的违章行为,将给予违章者加倍处罚。
2.4 各部门、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细则组织实施,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和执行,促使每一位职工都熟悉此细则。
2.5 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车间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章作业(指挥)的车间和个人给予处罚。安环科负责建立职工奖惩管理档案,凡违章违纪人员一律参加月度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奖励和表彰
3.1. 对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或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效果良好的奖励20-200元;
3.2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的`奖励50-500元;
3.3 在公司组织的安全月考或安全竞赛、月度安全绩效考评活动中成绩优异的奖励50-100元;
3.4 班组安全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在车间内部推广卓有成效的奖励50-200元。
3.5 对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的职工,根据事故隐患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3.5.1 报告岗位(含非本岗位)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2 报告本岗位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存在的非本人责任不落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5.3 职工发现作业场所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或车间负责人报告,由当班班长或车间负责人填写“事故隐患报告单”上报安环科或直接投递到中央控制室门口的安环科意见箱内,情况紧急时,现场
人员应当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臵,同时逐级报告安全和生产部门。
3.5.4 本细则按照以下标准对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职工给予奖励
(一)对报告一般事故隐患的职工奖励20-100元;(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限期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职工奖励50-200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车,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3.5.5 安环科负责对报告的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和统计,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对报告事故隐患的职工实施奖励。
注:本条款中“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处罚办法
4.1 凡在生产及检修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公司对违章者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月度内有第二次违章行为的,下月直接调整为学徒工,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恢复原岗位工资。
4.1.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到位。
4.1.2 因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不汇报且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4.1.3 设备检修、动火、受限、登高、动土、抽堵盲板、断路、吊装及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含电气“两票”)时无票证作业(现场作业、
监护人员不随身携带相关票证视为无票证作业);无票证作业时“三种人”分别承担安全责任。
4.1.4 凡4.1.2中涉及到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就允许、开始作业。
4.1.5 违规使用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表等未定期校验、维修和巡查或检查不彻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1.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含电工、电焊、起重、液氯充装、厂内车驾驶、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危化品安全作业证等),车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调换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则对车间负责人按照严重违章处理。
4.1.7 各级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在现场发现职工违章不制止。
4.1.8 各部门、车间对专项和现场事故处臵应急演习组织、开展不力或对公司组织的综合预案演练重视不够,敷衍了事、影响演练进度和质量。
4.1.9 生产装臵大小修、抢修(含单项工程检修)没有事先对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和制定检维修方案、没有组织检维修前安全教育以及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等即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完毕后,没有组织验收和办理交付手续等。
4.1.10 其它违章行为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4.2 凡在生产及检修过程中,有下列较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公司对违章者处以50元的经济处罚,月度内有第二次违章行为的考核100元;月度内有第三次违章行为的,下月直接调整为学徒工,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恢复原岗位工资。
4.2.1 特殊作业票证办理存在填写内容不清楚、安全措施不具体、漏项、审批手续不全、越级代签、字迹不规范;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级别与实际不符及许可人和负责人不到现场共同确认等。
4.2.2 特殊作业无监护人;作业监护人没有确认和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或落实的不全面(如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受限作业没有抢救后备措施等);作业监护人擅离职守;监护人员代替操作人员进行作业;作业监护人没有做到善始善终。
4.2.3 进入厂区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或着装不规范;进入装臵区巡检或检维修时不按岗位特点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
4.2.4 机动车辆无证、无令、超速、带病、超载驾驶或无防火帽进入防爆区;
4.2.5 在防爆区域操作或检修时不使用防爆工具或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工具。
4.2.6 职工对违章指挥行为不制止或未拒绝执行,发现身边职工有违章违纪行为未加以阻止或未向上级领导反映。
4.2.7 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车间无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且未书面反馈信息(隐患整改延期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