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第1篇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一定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威严。
社会主义法律威严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威严。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准守法律的威严。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威严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威严的蔑视。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准守法律威严。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这次学习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让我明白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
公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
我们大学生再学校学习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为以后步入社会做个良好公民做好准备。所以我们应该好好的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二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们能更好的去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从这一点我认为学习法律基础确实受益匪浅。虽然这门课结束了,但时我还是会好好的学习其他的相关法律,这时我们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所必须学的。我个人认为,学习法律基础有以下几点必要性和重要性:
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培养当代教师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我们的学习营造良好的氛围。并且在我们的权益受的侵害时,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学习法律基础课是使教师正确理解和支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做好准备。
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完善和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以及文化素质,让我们在进入社会之前打好坚实的基础,是我们能更好的立足在未来竞争激烈的社会。
总之,教师学习法律基础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所以我们学习法律基础是很重要的,在以后的学习岁月里我们还应该继续的学习有关的法律,从而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
森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第2篇
近期,我行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我行干部员工法律合规和谨慎经营意识,这次培训我感触颇深。结合我们实际的业务,以下是我的个人体会:
一、把金融安全工作放在金融工作的首要位置考虑。
银行业作为一个涉及面广,风险度高的行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人民利益密不可分。银行业经营出现风险,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人民正常生活,因此,我们要牢记客户利益,坚持遵守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高度中适应行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要求自己。
二、当前城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现状与依法合规的差距
1、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淡薄。本人觉得加强学习对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的能力。
2、合规执行力不够。虽然每年都开展制度落实情况和制度执行力的检查,但是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日常制度落实不到位、检查走过场、睁一眼闭一眼,重者轻罚轻者免罚等等现象,从而助长了不合规经营的歪风。
3、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快速发张,新增了很多业务品种,在各项新业务开展初期,难免在各项业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设置上存在一些不足。
三、推进合法合规经营的切入点
1、注重培育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经营的基础,要以德阳银行创建学习型组织为契机,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使全体员工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要以银监会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为契机,对现行的规章制度的漏洞和问题,继续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
3、要增强合规执行力、形成依法合规的良好习惯。要结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和贷款风险季度排查,就“依法办事、合规经营”进行深入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切不可再有“走过场”的想法,该处理及处理,已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增强合规执行力,营造“合规为荣、违规为耻”的气氛,培养每一位员工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习惯,最终让合规经营成为每一位员工的内在素质和自觉行为。
四、坚持稳健经营和质量至上的经营原则,夯实我行的发展基础。
按照银行业先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行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奔着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在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重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资产质量状况,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金融稳定。商业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质量是商业银行的生命,没有质量的发展是不稳固、不健康和不扎实的发展,只能给后续的发展带来隐患和困难,质量是发展的基石和前提,发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发展的整体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以及运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能力。
五、在业务发展方面,商业银行要大力拓展对公业务
积极开展对大企业、大机构的营销工作,向他们提供最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要继续加大对德阳民生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大力拓展对私业务,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个人理财等领域的新品种,充分跳动民间和个人在储蓄、消费和投资方面的积极性,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一流金融服务的同时,引导和激发客户对我们银行的信任度和信赖度。
六、建立学习法律法规的长效和考核机制,做到学习法律法规时刻不放松。
要组织员工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学习,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加强全体员工的依法合规意识。
通过此次学习活动,使我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增强维护商业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都起到了极大作用。
森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第3篇
通过学习《幼儿教育法规》,我的思想认识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就是本人的学习体会总结如下:
第一,学好教育法规,做到依法执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指导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每一位幼儿园教师都应该熟知其内容,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
第二,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幼儿园教育是对一个人的启蒙教育,是“基础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有的教师认为幼儿园就是保育园,幼儿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看孩子”;也有的教师认为小孩子好应付,对教育活动不积极准备,敷衍了事;还有的教师过分强调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填鸭式”教学,把活动搞得非常严肃、死板,束缚了幼儿活泼的天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首先要走出这些误区,摆正自己在教育活动的位置,营造良好的氛围,注意挖掘幼儿各方面的潜能,使幼儿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树立良好的幼儿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总则中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力,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作为幼儿教师应该与幼儿“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把幼儿作为平等的主体来对待,不要居高临下,无视幼儿的人格与自尊。对幼儿既要关心爱护,又要尊重。第四,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好幼儿教育工作。一是,爱岗敬业,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信念,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踏踏实实,刻苦钻研,成为专业突出的“专家型”幼儿教师。
森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第4篇
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正性。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属性所决定的。我们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驾驶员),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明,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在实践体现文明执法上,还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对交通执法工作的认识,使人民群众在行使他们的权力的同时普遍并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要加大普法教育,单位负责宣传的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而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人民群众了解交通,理解交通,支持交通,明确不接受处罚或粗暴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
总之,通过学习我的自身素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争取多到执法现场学习,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还有要不断提高工作创新意识,在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
森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第5篇
“你懂不懂法呀”“你真是一个法盲”……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些话语,可见,法律,已存在大家的脑海中,但对我们青少年来说,法律是既熟悉又陌生的一种抽象的事物,我们不知道它在哪里?
这段时间,老师给我们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我似乎有些明白了:法就在我们身边,需要我们在平常的.学习生活中去捍卫它,保护它。但有的同学却认为,我们现在还小,用不着学法律,等长大了再说。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的生活处处离不开法律。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某市一小学二年级一班的班主任数学老师,因该班的一位同学没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叫到办公室训话。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旁边的热炉钩子将该同学的脸部烫伤三处多。因对法律知识淡薄,这位同学回家后并没将实话告诉家长,最后在逼问中才说出实话。此班的数学老师将承担赔偿以及一切责任。
同学们,听了上面这个案例,你是不是有点觉得法律就像一个保护屏在保护我们呢。那么,我想再问一个问题,上面这位老师犯了哪条法律让他承担了一切责任呢?没错,就是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根据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设定的保护法规,比如,在学校里,教师不可以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尊严。父母不能让未成年人未上初中后直接辍学。同学们,你们看,法律真是无处不在,它既帮助我们又限制我们。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更加安全。所以,我们应该认识这些法律,合理的运用它,它就会让我们在生活中享受应有的特权。
法,就在我们身边,它是一把伞,为我们遮风挡雨,它又是一把剑,用正义化解邪恶!
森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第6篇
最近,我对质监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学习的内容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前,我主要从事技术、后勤管理方面的工作,没有接触过行政执法,通过学习我深深感到质监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是我们整个系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对我们整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质监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
省局刚刚整理收编的质监系统法律法规汇编与原来国家质检总局出版的第八版的法律法规汇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增加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内容,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内容,收入了《节约能源法》的内容,删减了《食品卫生法》的内容,对于《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作了调整。整个法律、法规汇编更加完善,与当前行政执法工作更加相符,便于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对比、相互参照,更具有实效性,更加便利。
二、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法律法规汇编中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空前的,前所未有的,加大了对于财产罚的执行力度。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一些不法分子对有关法律法规更是置若罔闻,以身试法。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出台的,也给执法人员以坚强的保障。
三、有些法律法规需要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需要
通过学习,我觉得有些法律法规已远不能适应当前质监执法工作的需要,比如说《计量法》和《标准化法》。在消除无标生产的整治行动中,我们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而对于无标生产的.行为,就目前来看,我们只能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建议,不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标准化执法偏软很大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再比如说《计量法》,对于一些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处罚额度最高值为一千元,而检定一台计量器具的费用达万元,两者相比,相对人宁愿被处罚,也不愿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通过两个例子,我想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像《标准化法》和《计量法》这样的法律应进行及时的修订,以适应当前计量执法和标准化执法的需要。
四、坚持依法行政,是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依法行政是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的要求。
从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内涵看,它包含着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职权法定、依据法律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统一等内容。而依据法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既不能放弃,更必须严格行使。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行政职权将会削弱或膨胀。仅凭命令,凭局部经验,凭“长官”意志进行管理,就易造成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任意性,以致滥用行政权力。有的行政机关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愿意行使就行使,不愿行使就搁置,这些都是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职责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务,不得失职;必须遵守权限,不得越权。违法施政应当受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和人民群众的指控。所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保证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体现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不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注重执法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法律法规汇编中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3政诉讼法》及马上就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程序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都有严格的规定,对法定的期限也有严格的规定,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起到了双面作用。程序合法是我们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原则,我们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程序,规避执法中存在的风险,既做到执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又要做到切实化解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风险。
六、优秀案卷的形成是不断总结提高的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案卷的评判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这使得我们在制作行政执法案卷时,有了标准。理论的案卷评判标准和实际执法也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以案卷评判标准为依据,结合实际执法中的应用,通过不断总结,逐步提高我们的案卷质量,形成铁案。
森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第7篇
5月16日我们在县委人民大会堂,听取了韩处长精彩讲座。她采取举例子说明教师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处处要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好自己的工作。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临高县教育部门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其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做到“身正为范”。学生们就像是一株株稚嫩的幼苗,需要我们用适当的方法和爱心去培育、呵护和灌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以这些法律法规来鞭策自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事业经久不息,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一、尽业乐教,爱岗敬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仅仅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园丁”,是教育家。南宋哲学家朱熹说:“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是一种境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既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体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我们要尽职尽责,努力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二、为人师表,身正为先。
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应当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多方面以身作则。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做的,我们也坚决不可以做;要求学生必须做的,我们就应当率先完成。既然我们要求学生不迟到,那我们就该在预备铃响前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真知。
身正为师,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思考教育者和师德示范者。只有教师具备人格的力量,才能令学生敬佩。教师良好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表现,会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教师应把言传和身教完美结合起来,以身作则,行为师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它爆发的内驱力不可估量。
三、刻苦钻研,终生学习。
技高者为师焉。想要培养高水平的学生,那么先要有具备渊博学识、精深学业、鲜明教育教学风格的良师。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等相关知识,把教育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使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完整地统一起来。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恰当有效地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直观形象地展示教学内容,使教学知识传授与创新思想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主动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积极开展教育和科学研究,探索新的科学教育模式,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提高教育教学技能。一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时时刻刻闪现着现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自己,并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努力把祖国的花朵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
森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第8篇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