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道应急预案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为应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城区突发性停暖、供暖设施损坏、与供暖有关的人员伤亡等事件发生,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事件抢险和救援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天津市供热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
(一)城区供暖主要危险源包括:供热管网、换热站压力容器、电机水泵等转动的机械设备、高低压配电柜、电源、外网输水热网等。
(二)供热水网破裂等原因可诱发事故,影响小区供暖。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建立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赵栋杰
副总指挥:王丹(一号站站长)
杨玉武(二号站站长)
成员科室:办公室、工程运行部、物资科。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联系电话:
(二)救援队成员:
一分队:张鑫、吴芝彪、孙奎富。二分队:曹瑞昌、侯凤来、杨庆武。三分队:杨国山、张国元、孙丽明。
(三)供热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供热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落实办事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辖区供热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办事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贯彻天津市、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辖区供热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成员对事故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辖区供热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辖区供热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办公室:对应急事故紧急处置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和情况
汇总通报;协调解决在供热工作中出现的影响居民正常供热的紧急情况。
工程部:负责制订供热水网应急事故的技术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物资科:负责冬季供热、用电、用水的联系协调;负责做好所辖设备的维修保养、事故应急抢修;提前做好应急备(配)件的购买申报计划。
维修队:保障热水网的安全、平稳运行;负责做好所辖设备的维修保养、事故应急抢修;提前做好应急备(配)件的购买申报计划。
客服中心:负责向用户及媒体做好供热抢修的说明及解释工作;做好供热抢修的后勤保障和热用户信访工作。
财务科:负责应急资金的启动使用工作。
物资科:负责供热抢修所用的物资的及时购置和普通部件的备存工作。
运行管理科: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居民住宅因建设开发出现的供、用热纠纷,及新用户入网手续的办理、发证工作及相关统计工作。
收费科:负责协调解决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热费的矛盾,及用户不热等相关问题的解决处理工作。
五、预防与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
1、运行管理科、工程运行部负责对供热管网监测工作,经常对供热管网进行检查巡视,工程部负责供热运行预警工作,对供热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2、在辖区供热覆盖范围内建立多个测温、测压点,与各换热站操作系统组成监测网络,按要求定期对供热温度压力进行检测。
(二)预警行动:
1、预警信号发生后,由运行管理科立即向全体抢险组织机构汇报并尽快向现场负责人发送预警报告,各部门进入预警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抢险任务。
2、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立即发出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六、信息报告程序:
(一)在单位值班室设立应急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应急电话为:29507711。在值班室明示应急组织通信联系人及电话。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迅速报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领导小组)。
(三)应急领导小组值班人员接到应急电话后,立即向有关事故应急小组及负责人汇报;特别重大事故,可直接向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同时按规定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七、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按辖区供热事故严重程度、性质和影响时间,分为一般事故、重要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因设备临时故障、临时停电以及供热支管网破裂等导致的停热,在12小时(含12小时)内恢复供热的。
2.重要事故:锅炉主辅机故障、换热站故障、外网主热水管网损坏暴裂等原因导致事故停热,12--48小时(含48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重大事故:因锅炉暴炸、或其他事故、对附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因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热,48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短期内无法恢复供热的。
(二)响应程序
(1)工作现场突发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指挥与协调,通知有关各应急救援小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
(2)召集调动应急力量:各抢险小组接到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响应,派遣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运送到指定位置聚集,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安排。
现场总指挥按照本预案确立的基本原则、专家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力量进行应急抢救,并且要与各应急救援组织保持通讯畅通。
当现场有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能满足抢险要求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3)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对危险地区周边进行警戒封闭,按本预案营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如发生特殊险情时,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处置措施
当供热水网地埋管路出现漏水现象,正、副队长立即赶赴现场,实地了解情况,同时向主管经理汇报,主管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立即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抢修方案,并将漏水管线解列,组织人员、机具进行抢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应急供热的临时措施。
(四)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处置完
毕并恢复正常供热后,由供热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各抢险队,各部门负责人安排本部门恢复正常工作。
应急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上报。
八、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一)应急救援、防护装置和快速抢险工具是安全、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必备设备,必须按抢险救援工作需要配置。
(二)应急救援、防护装置包括防护劳保、应急灯具、灭火器、快速抢险工具等。
(三)应急救援、防护装置和快速抢险工具实行在岗备用,并做好维护保养、标定校验工作,保持完好无损。
(四)每年12月底前上报供暖中心应急救援、防护装置储备和完好情况。
(五)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所需应急救援材料、机具、设备储备计划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明细台帐。
(七)应急救援物资不得挪做他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有权动用应急救援物资。
九、后期处理
(一)应急状态关闭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清理、伤员安置、生产及生活恢复工作;同时对应急行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整理应急记录(包括笔录、摄像、照相及其它文字资料),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写出应急总结报告,24小时内上报办事处备案。
(二)应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过程描述,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动用救助力量,参与救助人员,抢险救援情况,应急行动中反应的问题,经验及教训。
(三)应急指挥部要认真分析辖区供热事故原因,从辖区供热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下达纠正和预防措施,监督落实,并定期组织验收。
十、保障措施
(一)指挥保障:应急指挥部指挥地点设在工业园区锅炉房。指挥地点应具备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的设施。能随时接受、传递、指挥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应急值班电话:
(二)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略)
(三)通信保障:逐步建立完善以辖区供热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建立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供热应急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四)医疗保障:区医院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定点单位。
(五)经费保障:制定了抢险经费保障制度,财务设立救援专项资金,必须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挪用此款,中心定期对此项经费进行督导检查。
十一、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成立培训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安排培训工作;指定计划,分布实施,确保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定期总结,发扬成绩,补漏洞,使培训工作良好运行,有条不紊;定期考核,使培训工作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二)演练:成立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小组,组长李志强;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参加人员为全队职工;定期考核,检查演练的实效性。
十二、附则
(一)责任与奖励:对在供热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
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国环置业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解释
(三)预案的生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供热管道应急预案 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十三次党代会“126”发展思路和县十九届人代会精神,实现集中供热更加节能降耗、稳定高效、精细管理、健康发展。按照我县深化供热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改革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四个聚焦”改革总体思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供热绩效改革为动力,以保障民生利益为核心,以推进供热精细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节支降耗、提质增效为目标,推动我县集中供热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在县政府统一指导下,突出部门监管,因地制宜,认真细致地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全面落实改革要求,使集中供热在深化改革中取得较快发展;
(二)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发挥公共机构节能作用,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三)坚持综合配套、分段推进的原则。供热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复杂的工作,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考虑困难家庭采暖的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稳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县县情的供热运行管理新体制,建立供热绩效机制,逐步实现以管理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益的供热精细化管理目标,供热温度达标率达到95%以上,群众满意度达到98%以上,安全运行率达到95%以上;改革用能体制,规范公共机构用热行为,实现热费应收尽收,节约能源消耗5%-10%,压减财政开支10%-25%;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20xx年前建成智慧供热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互享,热网整体平衡运行,到20xx年供热运行成本控制到35元/㎡左右。促进我县集中供热更加高效、节能,向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目标发展。
四、改革任务
(一)深化用能体制改革,促进增收节支
1.强化职能,落实用热规范管理。县供热站依据职能负责我县城区冬季集中供热各项工作,供暖期从当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关供暖期室内温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地理和气候环境,确定供暖期室内温度18℃-22℃为达标温度。
热用户于每年10月15日前办理停用暖手续,用热应一次***清当年热费。确需停暖用户,根据《酒泉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应在采暖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地暖热用户按采暖期全额热费的20%交纳热损费,挂片热用户按采暖期全额热费的10%交纳热损费。新接入集中供热系统的民用建筑,用户未达到楼栋、单元总户数的40%,由开发商补齐差额部分热费后,供热单位予以正常供暖。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谁用热、谁付费”的原则,由县财政根据办公建筑面积于每年7月底前向各单位拨转取暖经费,各单位于8月底前向县供热站全额交纳当年用热费,其中:学校、体育馆、文博中心(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博物馆)及县社会福利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按照用热面积向供热部门缴纳全额用热费用。供热单位收缴暖气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市民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依法文明收费,收取热费出具正式发票,实现热费应收尽收。
2.规范燃煤物资采购。燃煤等生产物资购置由县财政进行兜底,城区及各乡镇冬季锅炉燃煤由使用单位按需自行招标采购,并负责燃煤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每年年底前全额向县供热站拨付当年燃煤经费。20xx年城区总供热面积预计达到73.05万㎡,较上年度增加3.04万㎡,增幅5.85%,20xx年冬季供暖期计划用煤32000吨,单位能耗较上年度下降1.72公斤/㎡,20xx年预计节省燃煤1000-1500吨,预计降低财政补贴100万元左右,增加公共机构取暖费收入353万元;20xx年公共机构实现平衡阀管控后,预计节省燃煤20xx-3000吨,节省财政补贴160-250万元。
(二)健全基础设施,促进生产节能降耗
1.实施公共机构用能平衡阀管控。我县公共机构面积占城区总供热面积的26.1%,能源消耗约8000吨/年,供暖期日均耗煤44吨。针对公共机构上下班、节假日、寒假等用能特性,20xx年建设完成公共机构管网平衡阀(朝汐阀),通过合理设定阀门开度及用暖时间,可将公共机构10%左右过剩热能全部转输供给居民用户,有效提高热能利用率。通过平衡阀管控,公共机构非正常用热时间段保持低温(18℃)运行,按节能10%-20%计算,可节约能源800吨-1500吨,减少财政补贴64万元-120万元。
2.推广热用户智能锁控阀系统。20xx年-20xx年建设安装4000套用户智能锁控阀及线上缴费系统,通过实际使用来看,有效杜绝了“偷热”、“恶意欠费”等违规用热行为,进一步提高了热费收缴率。20xx年全面完成剩余既有1147户个体、企事业单位智能锁控阀安装,新建楼栋按标准统一安装智能锁控阀并经供热单位验收后方予接通供热,全面实现对全县热用户缴费、停暖信息化管理。
3.管网改造促进热网平衡。20xx年完成金地、梦柯两座换热站片区内水暖、地暖用户管网分离改造,将教育路双号7栋住宅楼供热管网统一纳入梦柯换热站进行热交换,便于热网运行的平衡调节,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供热质量。
4.探索建设智慧供热大数据管理平台。通过利用现代化互联网、物联网科技信息技术,构建热源-换热站-用户智慧供热管理大数据平台。20xx年建成城区换热站无人值守系统,20xx年建成用户端智能温控系统,20xx年城区智慧供热大数据平台整体连通,实现供热系统数据互通互联互享,便于准确记录和掌握生产运行状况、设备状况、能源消耗、用户温度等方面信息,利于科学合理调配热源供给,使热网整体达到平衡,供热管理更加规范、科学。
(三)优化服务举措,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1.加强供热行业监管。供热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定供热单位考核评价办法,对供热单位供暖时间、供热质量、物资储备、热费收缴、设施维护、群众满意度等关键指标,按百分制分别在年底和供暖期结束后进行两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及干部职工评先评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任用选拔的重要依据,促进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2.建立供热单位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工资收入与绩效挂钩,按照定量和定性双重指标,对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污染减排、节能降耗、物资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实施绩效考核,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服务水平提质增效。创新行业服务管理,大力开展“供热服务管理年”“访民问暖”“供热单位年度考核评价”等活动,开通“温暖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用热问题,建立突发供热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做到10分钟响应,半小时到达现场,供热抢维修非特殊情况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书面上报主管局,并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及时通知用户。
建立绩效考核奖励,按当年燃煤采购价格,同比上年度节省燃煤的10%作为县供热站绩效奖励,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县供热站,并依据供暖期绩效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机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为实现科学合理的缴费方式,建立高效运转机制,成立肃北县供热绩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供热改革各项工作,把推进肃北县供热改革作为贯穿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的重点,确保供热改革顺利推进。
(二)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县住建局要认真研究集中供热改革重点推进事项,形成务实高效的'改革推进机制;县财政局要科学合理安排县属机关单位取暖费。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加强政策协调,促进上下联动、协同创新。在改革实施中,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确保供热绩效改革顺利进行。
(三)强化绩效考评,推动责任落实。县住建局要严格落实绩效改革方案要求,强化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统筹推进供热绩效改革工作落地落实;县供热站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县委“126”发展思路,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我县供热绩效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改革氛围。供热改革关乎供热单位、广大百姓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但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也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理解支持。全面推进供热体制机制改革,必须正确地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供热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让社会认可、群众满意、政府减负、单位增效。
本方案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供热管道应急预案 第3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序、妥善、科学、有效地应对自治州范围内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__〕122号)、《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发规〔20__〕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民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3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充分发挥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专家作用,建立州、县市协调联动应急处置机制。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住建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1.4.5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5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⑴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0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100人以上人员中毒(重伤);
⑷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⑹造成5万户以上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1.5.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⑷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⑸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⑹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⑺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跨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⑻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⑸造成7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⑹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⑺自治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⑴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⑸造成1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⑹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响应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重大事故灾难。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指挥部及职责
2.1.1指挥部
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自治州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州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成员: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局、国资委、民政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人社局、水利局、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中国电信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博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博州分公司主要领导。
2.1.2指挥部职责:
⑴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⑵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体系;
⑶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指令指挥、组织、协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根据相关专家建议,决定应急处置、救援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⑷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咨询;
⑹指导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类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局局长兼任。成员根据需要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派员组成。
2.2.2主要职责:
⑴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⑵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信息管理、通信联络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⑶组建专家组,开展综合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预防预警信息报告、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等体系建设;
⑷事故发生后,负责汇总、核查,及时报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有关情况,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上传下达、相关文件起草和会议会务等工作,为州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1根据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当发生一般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县市组织。当发生较大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州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当地相关部门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有关人员组成,自治州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派员参加。当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并接受自治区、国家的指令。
2.3.2主要职责:
⑴组织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队伍;
⑵研判事故现场情况,作出现场应急处置决定;
⑶重大事项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州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和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等体系。事故发生后,组织调配本系统救援队伍、相关专家、救援物资设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收集、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指导和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报送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州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援,监督检查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参与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国资委:参与组织协调由其直接监管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秩序维持、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根据需要,联合武警部队等单位组织指挥抑爆、排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案件侦破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通行顺畅。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排险。
州民政局:负责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有关善后工作。
州卫健委:负责组织事故医疗应急救护、伤员转运、现场防疾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疏散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等环境安全监测,依据检测数据分析结果,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
州人社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伤(亡)人员相关工伤待遇。
州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水源及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舆情监控、网上舆论引导及积极协调指导相关单位。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应急供电,组织开展事发区域损毁的公用电力设施抢险抢修。
州总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单位(企业):事件涉及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负责及时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抢险预案,在采取先期处置救援的同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件处置时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协助做好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所管辖通信设施的运转安全,并开展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5指挥部下设小组及职责
应急处置组: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由州指挥部组织成立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环境监测、善后处置、信息发布、事故调查等各工作组,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州住建局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成。各工作组工作职责(见附件3)。
2.6专家组
州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见附件2),主要职责:参与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处置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有关情况,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监测
3.1.1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隐患、危险源、风险点清单,明确安全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监测。
3.1.2各县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3.1.3州住建局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生产体系、隐患排查体系、监测体系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预警
3.2.1各县市住建局应在汇总分析历年事故发生规律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事故发生的高风险期。并在进入高风险期前,及时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下达加强预防和监测的预警指令。
3.2.2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通过监测,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及险情,或因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原因可能引发的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和预防,并立即向各县市住建局报告。
3.2.3各县市住建局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判明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事态严重时,应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并经同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4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通知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进行。
4.信息报告
4.1信息收集
4.1.1州住建局应建立联接各县市住建局、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的应急信息报送体系。事故高风险期应当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4.1.2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建立值守应急制度。
4.2信息报告
4.2.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件时,均应第一时间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报告。
4.2.2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当立即向县市住建局报告,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4.2.3县市住建局应立即向县市应急管理局、州住建局报告。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2.4事发地县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2.5州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州应急委主任、州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起草相关信息,经同意后,在事发2小时内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续报。
4.3信息报告的内容
4.3.1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4.3.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级别、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3.3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
4.3.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置的有关事宜。
4.3.5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5.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保证安全情况下,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加强监测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必要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5.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5.1.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向州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及进展情况。
5.1.2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请求,给予人力、物力及政策的支持。
5.1.3根据需要,州指挥部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督促。
5.2Ⅲ级响应:应对较大事故。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
5.2.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态扩大。
5.2.2州指挥部立即通知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事故发展形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3派出人员赶赴事发地,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2.4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环境监测、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各工作组,立即分工开展工作。
5.2.5立即建立应急通讯体系,开通与自治区指挥部、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
5.2.6立即组织现场紧急处置:
⑴研究现场处置紧急措施,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调拨应急处置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⑵划定事故危险区域和重点防护部位;
⑶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⑷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组织疏散。由现场指挥部发布群众疏散指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安置,提供避难场所;
⑸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⑹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⑻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⑼立即启动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措施;
⑽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5.2.7应急人员防护:
⑴现场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⑵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5.2.8社会力量动员:由州指挥部负责组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9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由州指挥部成立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后果与趋势。
5.2.10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按照《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5.3Ⅱ级、Ⅰ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事故。州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3.1州指挥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调集州、县市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
5.3.2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相关指令;
5.3.3自治区、国家相关工作组到达后及时向自治区、国家工作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自治区、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4应急终止:
5.4.1当事故处置满足以下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⑴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⑵危险区域群众已撤离、疏散;
⑶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⑷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⑹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⑺受影响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等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
⑻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4.2应急终止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提出申请,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应急终止后,协调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以下措施:
⑴及时组织制订损毁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重建方案,实施恢复重建;
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事故造成的矛盾和纠纷;
⑶对因事故救援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⑷对因事故伤亡、财产受到财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赔偿;
⑸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⑹对因事故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⑺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开展事故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主体: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较大事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组织,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6.2.2较大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在两周内完成事件处置整体评估,州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特大件处置结束后,由州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国家指挥部完成评估。
整体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过程、善后处理、信息发布、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经验总结、改进措施等。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州、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专家组通讯录、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每年至少更新1次。
7.1.2州、县市指挥部、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购置必要的无线通讯设备和数字通讯集群,用于现场应急指挥通讯。
7.2应急队伍保障
7.2.1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企业)专业应急抢险队,并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
7.2.2各县市住建局应建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应急抢险队,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定期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7.2.3州住建局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定紧急情况下专业应急队伍调配梯次方案。
7.2.4州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7.3物资保障
7.3.1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市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3.2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辖区可用于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以备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7.4经费保障
7.4.1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先行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各县市政府协调解决。
7.4.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州、县市住建局以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社会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5.2州、县市住建局要有计划地对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增强预防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7.5.3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事故应急综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8.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8.1.1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自治州住建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
8.1.2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辖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处置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⑵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⑶拒不执行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⑷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⑸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__年9月8日印发的《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__〕63号)同时废止。